2025-05-15 15:02:273760
中道僧团 随佛比丘 Bhikkhu Vūpasama 著《团结无分的佛陀僧团》——从经法与戒律看僧团的团结
原文刊载于《正法之光》第37期本文由“壹伴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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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集灭(确立正行)
从戒律看僧团的团结:“金钱戒”与“南传净人法”
上期回顾 前面我们从戒律中可以看到:佛陀要求弟子过少欲知足、离贪舍堕的生活。
今天,我们继续从戒律的角度来谈两个话题——在出家戒律中都有的“ 金钱戒”以及南传佛教的“净人法”。
如何认识这些问题,以及佛弟子如何作为,都会对佛教僧团的团结与发展有非常大的影响。
01
僧人受取金钱的过患
受取金钱不是离欲修行的做法,受取、积蓄钱财必会引起欲贪的追逐,更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争竞与对立。因此,佛陀不许出家弟子受取任何的钱财、宝物。
如大正藏《相应阿含》911 经(《相应部》聚落主相应 10 经):
“ 沙门、释子自为受畜金银、宝物者,不清净故。若自为己受畜金银、宝物者,非沙门法,非释种子法。”
不得受取钱财的离贪修行,在律戒中也予以施设。如《铜鍱律》《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不得受取钱财”是经法与律戒的共同指导,这是佛陀维系僧人素质与僧团团结的重要基础。试想:如果僧人接受、蓄积、使用金钱,如何能够真正远离贪欲的束缚?此外,现实的人间僧团,当中不是个个都能善解佛法、善说教法,也不是人人都严持律戒、善修禅观、通达正觉与解脱。如果让僧人接受、蓄积、使用金钱,势必会造成护持严重不均衡的现象。如此一来,必会造成无才德者羡慕、嫉妒有才德的僧人,使得无才德者巧立种种不当方法地求索钱财,也使僧人为了钱财与护法资源,彼此相争对立。或者,有才能的僧人,善用种种的方法,争占大量的护持与钱财,排挤其他僧人的生存与发展。不论是僧人的追逐贪欲,或是为了护法资源而相争对立,或是垄断护法资源而造成排挤效应,都会让僧团难以团结无分的发展、传续。因此,佛陀教诫出家僧人不得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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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南传的“净人法”
在目前南传佛教有“受托钱财为僧伽采办需要之净人”。南传佛教采用的净人法,是引用南传《铜鍱律》比丘律 中,三 十 条 尼 萨 耆 波 逸 提Nissaggiya Pācittiya 2 (舍堕法)的第十条戒文,作为僧人可许让某人作为“受托钱财为僧伽采办需要之净人”的依据。目前关于这一条戒文的解说及阐释,在南传佛教的圈中,解说者非常多。绝大多数的解说者,是将重点放在“只要僧人不接触钱、不谈到钱、不明白指示钱的交付,不涉及钱财的交易、买卖、管理,不提及要受托者去买,不强求受托者提供服务”。南传佛教认为只要如此,即是“如法如律地未受取、不捉持金钱”,也是“如法如律地受用净人的服务”。然而,在律戒的原文是用 veyyāvaccakara 一词,清楚表示“服务人”的工作性质,就是处理僧院杂役事务的“执事人”或“仆役人”。目前南传佛教传统习惯采用的“净人 kappiyakāraka”,服务的性质已经不同于僧院执事人veyyāvaccakara 或园役(ārāmika)了,除了担任杂役事务以外,主要是指“受信士托付钱财为僧伽采办四事需要的人”。早已不是依据戒文用词的原义,纯粹只是“担任处理僧院杂役事务来服务僧人”的“执事人”。此外,南传部派佛教传统受施习惯的“净人法”,是将《铜鍱律》《舍堕法》第十条戒“不可向保管衣资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等两项律戒条文,自行地结合取用,另外发展出来的一套“受施文化”。这种受施文化导致的实际情况,是不断地强调:只要僧人“不接触钱、不谈到钱、不明白指示钱的交付,不涉及钱财的交易、买卖、管理,不提及要受托者用金钱去买办物资,不强求受托者提供服务”,僧人就是“没有接受金钱”,也没有违犯《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的律戒。这是将《舍堕法》第十条戒“不可向保管衣资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的戒文内容,加以自行转变作法以后,再作为《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的守持法。如此一来,南传“净人”在运作的实务上,是既要引用《舍堕法》第十条的戒文,作为“受施”及“净人”运作方式的合理根据,却又无法确实实现《舍堕法》第十条的处理办法;又不断地强调“没有接受金钱”,却又让受托的“净人”,在被托付“四事物资买办资金”时,无法明确地认定是要供养何物,又持续不断地受托“资金”,累积成长而远远超过护持僧人现前生活的实际需要。依持戒来说,这是造成《舍堕法》第十、十八条戒都无法如律守持的“受施文化”。此外,僧人在《舍堕法》第一条“非时超过十天存放额外的衣服”;第三条“非时超过一个月存放额外的布”;第七条“接受非亲戚在家人的过多布料”;第十二条“作纯黑羊毛的毯子(因昂贵骄奢)”;第十四条“六年内作新毯子”;第十五条“新坐垫不加旧坐垫的布”;第二十一条“存放额外的钵超过十天”;第二十二条“以未满五缀(五处补缀)的钵换新钵”;第二十三条“病比丘的药物储存超过七天”等众多戒律上,势必造成守持的矛盾。南传部派佛教将《铜鍱律》《舍堕法》第十条戒“不可向保管衣资的侍者索求衣料太急”、《舍堕法》第十八条“不可接受金银(钱财)”等两项律戒条文,交杂结合的选择性取用,自行发展出来的“布施金钱及资具处理办法”的“净人法”,是后世部派佛教自行发展的方法,不是真正的律戒( …… 未完待续 )☟下期预告
当我们从戒律上理清了戒律的精神,才能够更好地实践戒律以及如法如律地护持僧团团结无争地发展。在下一节中我们将从戒律出发,介绍僧团团结具体行为的表现——“覆钵法”及“不得别众食”。欢迎转发朋友圈利益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