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三优】海外代购需谨慎 “假代购”真欺瞒!

2025-10-25 02:51:28629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海外代购如今是件非常平常的事,因其商品价格相对便宜、种类更为丰富等优势而备受国人青睐,通过代购国人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海外的优质产品。但代购在给国人带来无数便利的同时,也暗藏诸多“陷阱”。

基本案情

萨某公司经案外人施某乳制品公司授权取得“德某”商标及图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涉嫌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萨某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某百货商行在其经营的一家海外代购网上店铺中销售的“德某”品牌奶粉,系假冒其品牌的奶粉,遂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保全的证据显示单价为40.57元/袋,交易成功287件,累计评论26件,且商品展示页面中使用了德某奶粉的相关图片。萨某认为,某百货商行销售了侵权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百货商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为涉案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并经涉案商标注册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告销售的奶粉为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外包装及店铺商品展示页面标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提交的正品奶粉外包装中文标识等多处存在明显差异,属于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被诉侵权商品的消费群体以及销量、原告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容不得半点忽视。奶粉安全更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制假售假均不能容忍。本案判决一方面警示不法经营者,要把好货源关,切勿知假售假;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应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店铺信用、购买评价等因素,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尽量从正规渠道购买,否则可能因小失大,损害家人健康及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024年第191期

文字 | 于欣禾 张广荣 编辑 | 林雅正

初审 | 韩锋 复审 | 王琴

终审 | 董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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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强三优】海外代购需谨慎 “假代购”真欺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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