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蒙古独立

2025-07-13 17:27:267455

参见:中華民國—蒙古國關係

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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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憲法制定前的所有準憲法條文,都認定蒙古是中華民國的固有之疆域[75],然而随着制宪的完成上述条文均已告失效[76]:

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20年(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同年制定公布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時,第四條第二項提到車臣、土謝圖、三音諾顏、扎薩克圖、塞音濟雅哈圖、唐努烏梁海[註 4]、青塞特奇勒圖、烏拉恩素珠克圖、巴圖塞特奇勒圖各部,而第八條以及第九條提到蒙古地方。

民國25年(1936年),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民國35年(1946年)1月,國民政府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隨後召開國民大會。制憲國民大會代表中的「蒙古代表」在塞北四省、新疆、青海的中國蒙古族各盟旗選出,無在外蒙古選出者。[77]「蒙古西藏之代表四十名,在蒙古方面(一)由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盟,伊克昭盟,青海左翼盟,青海右翼盟,察哈爾部及阿拉善特別旗,額濟納特別旗,土默特特別旗選出者九名。(二)由巴圖塞特奇勒圖中路盟,烏拉恩素珠克圖四路盟,及青塞特奇勒圖盟選出者三名。(三)由哲里木盟,卓索圖盟,昭烏達盟,呼倫貝爾部,及伊克明安特別旗選出者五名,(四)由其他蒙古盟旗選出者七名。」當時,雲南省代表段克昌等提案將固有疆域改為列舉方式,但最後憲法還是採取概括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78]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

1947年中華民國全圖,當中的外蒙古部分標註「已經我國承認其獨立。」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1986年起沿用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的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隊旗,包含中國大陸、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

民國101年(2012年)大陸委員會因此指出:憲法制定公布時,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但童振源個人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建立在憲法草案的基礎上,要解釋與變更固有疆域之範圍,應當參考憲法草案之說明,即使中華民國外交部承認蒙古國,仍然沒有影響中華民國憲法認定蒙古仍是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75]然而《中華民國憲法》的蓝本是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而非五五憲草[76]。民國38年(1949年),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控告蘇聯。民國41年(195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蘇聯違反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致威脅中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及遠東和平案》。民國42年(1953年),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撤銷對蒙古獨立的外交承認。外交部多次表示外蒙古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蔣經國(中國國民黨籍)在任期間製訂的《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986年附圖二之九,2002年附圖二之八,以至2022年附圖二之七,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隊旗,沿用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像秋海棠。

行憲後,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都是由生活在上述幾省中的蒙胞或其代表依憲法選出。第一屆國民大會通過了多份與外蒙古相關的議案,如第四次會議第327號〈儲備蒙藏人才,以利收復蒙藏案〉[79]、第五次會議第71號〈請號召海內外蒙藏及邊疆各民族同胞,一致支持政府,鞏固領導中心,以利反攻建國案〉[80]、第六次會議第39號〈強化蒙藏委員會,提高功能,以資號召而利反攻案〉[81]等,均決議送請政府切實辦理。第一届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吳秀蘭代表對蒙藏委員會專題報告作出更正:「蒙古包括内外蒙古,雖在蘇俄裹挾下宣佈獨立,我政府未予承認,但民國二十四年成立自治政府之時,曾報奉我國民政府派遣代表團前往監選,以示主權屬於我國,蘇聯亦曾同意,並派飛機迎送,故應視爲我國領土之一部。」大會送請政府書面答復。[82]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宣稱法理的中華民國疆域包括外蒙古。[83][84]國民大會全面改選後,曾要求政府研究辦理全民公決,以明確外蒙古歸屬問題,但未付諸實施;鐘佳濱代表提案要求確認外蒙古非屬本國疆域,被大會否決。[85]

民國82年(1993年)4月12日,陳婉真、沈富雄、彭百顯、顏錦福、尤宏、葉菊蘭、李慶雄、黃爾璇、林濁水、邱垂貞、劉文慶、翁金珠、邱連輝、呂秀蓮、盧修一、張俊雄、廖大林、侯海熊共18名民主進步黨籍第二屆立法委員提案的立法院釋憲聲請書,爭論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否由釋憲機關解釋時,主張外蒙古以及中國大陸不是中華民國疆域,認為外蒙古已經由公民投票通過贊成獨立、中華民國政府也已經承認,以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由撤銷對其的承認無視於國際法中「對國家承認是無條件且不得撤銷」之慣例,無疑為「囈人夢語,實不足採」;應將「蒙古人民共和國」、「蒙古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中華民國當時不承認國家的正式國名直接寫出,沒有引號或「僞」字。[86]同年11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328號解釋回答:『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此外,憲法中提到「蒙古各盟旗」的三條文已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凍結效力。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

中華民國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曾經定義“大陸地區”為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等。2002年1月30日,中華民國行政院正式公告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將蒙古排除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已經排除外蒙古的適用性,所以現在定義的“大陸地區”為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之地區。然而,此修正引起立法委員關沃暖高度關切,於同年2月26日立法院總質詢,提出行政院修正通過該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涉及「違憲」,中華民國是否承認外蒙古獨立,如此作為,將成為「賣國賊」之強烈質疑。[87]

200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宣佈中華民國重新承認蒙古國為一獨立國家。[88][89]自2002-2003年起,中華民國與蒙古國在雙方的首都(臺北與烏蘭巴托)互設大使館性質之代表處[90][91]。在外交部網站的各國介紹中也加入了蒙古國[92]。

2004年行政院通過了廢除「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及「管理喇嘛寺廟條例」決議。行政院表示,「蒙古各盟部旗已非我國統治權所及地區,因此該法已無繼續施行的必要。」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表示,「蒙古國是一主權國家,且是聯合國的會員國,與一百多個國家有正式外交關係,我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應尊重國際社會的共識。」「行政院為因應實際需要,解除我國與蒙古間的交流障礙,已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將外蒙古排除於兩岸條例施行區域,決定與蒙古交流事務均依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務實推動雙方各項交流,建立互惠互利的實質關係。」

2006年1月,行政院該決議送立法院表決三讀通過,由總統簽署總統令正式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及「管理喇嘛寺廟條例」。行政院長游錫堃表示「我國在制定憲法前,國民政府已經正式承認蒙古國的存在,甚至當蒙古國申請加入聯合國時,國民政府也投票贊成,因此從歷史來看,我們沒有違背現實的必要,而且民國三十六年內政部所編印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中,也沒有將蒙古列為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因此承認蒙古國符合現況亦不涉及違憲。」

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二、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93]

目前官方已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94][95][96][97],台灣市面上所發售的中國地圖和世界地圖,均已將外蒙古排除在中國之外作為獨立國家標示,教科書亦然。包含外蒙古在內的《中華民國全圖》(秋海棠版)則已少見,民間也早就普遍視外蒙古為主權國家,有「地理已成歷史」之譏。

2017年9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裁撤蒙藏委員會,原業務交由文化部、外交部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承接。文化部在蒙藏委員會原址成立蒙藏文化中心;[98]與蒙古國往來交流的業務改由外交部執行。[99]。

1949年以前中共對外蒙古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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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解放日報》於1945年10月29日頭版慶祝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

1922年,中共创始人之一的李大钊曾公开向北洋政府请愿,要求正式承认苏联政府,并且支持蘇聯武裝力量驻兵外蒙古。据北洋政府外长顾维钧回忆,當時李激昂地宣稱“把外蒙置于苏俄统治下,那里的人民可以生活得更好”。[100]1920年代末期,当時由李立三、周恩来等人领导的「中华蘇維埃共和国政府」曾指出:「最無恥地,到現在國民黨政府還不承認外蒙古是獨立自主的人民共和國,而把外蒙古看成中華民國的附庸」。[101]

1929年10月,中共向外蒙古境内的中国工人发表宣言,希望他们加入蒙古国籍,帮助并参与蒙古独立建国的革命事业,要他们联合蒙古人一致对抗“国民党军阀”。[102]

1931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主张“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03]

1935年11月,毛泽东在一次会议上指出:“日本帝国主义不但要灭亡中国,并且还想进攻苏联的西伯利亚和灭亡蒙古人民共和国。我们的胜利告诉他们:‘假如日本帝国主义进攻你们的话,我们是要打它的侧翼和后路的。’”[104]

1939年12月《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书的第一章明确提出,现在中国的国境:在东北、西北和西境的一部与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联盟接壤。而1952年4月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章中加上了,“正北面,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接壤”(原始版本1939年12月《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书的第一章中並沒有這句話)[105][106][107]。

1940年1月,《日支新關係調整要綱》祕文在香港披露,日本意圖以滿洲國、吳越平原為根據地,來交換承認外蒙、新疆、西藏為蘇俄勢力範圍。

1941年4月,蘇聯與日本簽署《蘇日中立條約》、《共同宣言》,其宣言內有:「……蘇聯誓當尊重滿州國之領土完整與神聖不可侵犯性,日本誓當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之領土完整與神聖不可侵犯性」。中国共产党則對《蘇日中立條約》表態:「却保证了外蒙不受侵犯,这不但对外蒙有利,即对全中国争取解放也是有利的。说到东四省的收复,原是我们自己的事」[108],並為此發表社論[109]。

1945年外蒙古公民投票后,中共于10月29日在《解放日报》公开庆祝蒙古人民共和国获得独立。内文称,“外蒙的独立,是得到苏联伟大的友谊帮助”、阐述外蒙古在历次中国“反动统治”下一次次的谋求独立,“承认外蒙独立是解决久悬未决的问题”、“使双方的友谊更加靠近”。[110]

1947年6月至1948年7月的北塔山事件中,中国共产党支持苏联和蒙古的立场,声称此次边界冲突是国民党挑衅、美国驻迪化领事馆所策划。[111][112][113][114][115]当时国府因北塔山事件在联合国大会上反对外蒙古入会,而中共公开表态支持蒙古人民共和国。[116]1947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吐鲁番、鄯善和托克逊三县组织群众集会和示威游行,抗议国民政府针对蒙古的军事行动,约500名平民在新疆警备总司令部的镇压中丧生。

1949年1月,毛泽东曾非正式地试图通过阿那斯塔斯·伊萬諾維奇·米高揚向苏联提出要求,希望外蒙古回归中国,成为革命后新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遭到拒绝[117]。毛泽东随后表示“不保护大汉族沙文主义路线,不再提出蒙古统一的问题。”[118]3月5日毛澤東在七屆二中全會上表示:不承認國民黨時代的任何外國外交機關和外交人員的合法地位,不承認國民黨時代的一切條約。中蘇后來發表公告稱:“1945年8月14日中苏签订的条约约定均已失去效力,但双方政府确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地位已因1945年的公民投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而获得了充分保证。”[119]

1949年6-7月,中共党中央刘少奇秘密出访莫斯科,会见斯大林,商谈中共和苏联将来合作的事宜。其中中共代表团给苏联的报告就有提到:[120]

在民主党派及学生和工人中,有人提出苏联在旅顺驻兵,蒙古独立及苏联运走东北机器的问题。我们曾向这些人解释:当我们自己还不能防守自己的海岸时,如果不赞成苏联在旅顺驻兵,那就是对帝国主义的帮助。关于蒙古人民共和国的问题,我们说:蒙古人民要求独立,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我们应该承认蒙古独立,但蒙古人民共和国如果愿意与中国联合,我们自然欢迎。这只有蒙古人民才有权利决定这个问题。关于苏联从东北运走机器设备的问题,我们说:这些机器是日本人的,苏联把这些东西当做胜利品运走,去建设社会主义,免得落在反动派手中以此反对中国人民是完全正确的。“”《中共中央代表团的报告》节录(1949年7月4日)

1949年中共在一次会议上,针对“民族自决权”问题,有以下阐述:“关于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今天不应再去强调,过去在内战时期,为了反对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曾强调过这一口号,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今天新中国已经诞生,为了完成国家的统一大业,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应强调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与互助团结。 ”[121]